关于 2013 级新生户口收取及办理临时居住登记工作的通知

    2016-10-19 08:40:47           浏览数:0

各学院:

    根据山东省公安厅、青岛市公安局通知要求,为切实做好

2013级新生户口收取及临时居住登记工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迁户原则

1、本、专科新生

本省生源的本、专科新生,入学时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;外省生源的新生,入学时户口采取自愿迁移的原则。

2、跨校专升本

跨校专升本的新生,入学时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。

3、研究生

山东籍学生考取我校研究生,允许户口从原本科院校迁入我校,不允许户口从生源地向学校迁移。省外学生考入我校研究生的,入学时户口采取自愿的原则。

二、户口的收取

12013级省外本科生、研究生的户口收取以学院为单位,按要求查验收取。

2、学院在收取户口迁移证或户籍证明时,加收迁户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。并填写迁户学生信息登记表(见附件),930前以电子版形式报送保卫处户政科(E-maillnbwc@tom.com)。

3、保卫处将今年新生迁户情况向青岛招生考试办公室、青岛市公安局申报后,再由本人在指定时间到城阳区正阳路派出所办理落户及照相手续。对没有按时上报的新生户口将无法办理落户手续。

     信息采集

根据鲁公发[2007]289号文件,对入学不迁移户口的新生按流动人口管理,需办理居住登记。按照青岛市公安局的要求,由公安机关在互联网上为2013级入学不迁户口新生申报居住登记,不办理居住证。

各学院将2013级不迁户口新生的姓名、班级、身份证号码信息(含各学院独立本科新生),以书面形式于2013910日前报保卫处户政科,公安机关将统一为其办理居住登记。

四、注意事项

各学院在收取学生户口时要严格把关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须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及时进行更正。

1、户口迁移证没有加盖(市)县或乡(镇)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;

2、户口迁移证有涂改但未加盖户口专用章的;

3、户口迁移证内容或派出所公章模糊不清的。

保 卫 处

  20138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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